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국내여행 표준약관



第1条(目的)

该条款旨在规定{韩信旅行}和旅行者签订的国内旅行合同的详细履行及遵守事项。

第2条(旅行社和旅行者义务)

① 旅行社为了向游客提供安全、满意的旅行服务,在旅行介绍及介绍、运输、住宿等旅行计划的制定及实行过程中,要忠实履行所承担的任务。
② 为了安全愉快的旅行,旅行者要积极协助旅行者之间的和谐与维护旅行社的旅行秩序。

第3条(旅行的种类及定义)

旅行的种类和定义如下。
1. 一般招募旅行:根据旅行社制定的旅行条件招募旅行者实施的旅行。
2. 希望旅行:旅行社根据游客希望的旅行条件实施的旅行。
3. 委托招募旅行:旅行社制作的招募旅行商品的旅行者招募委托给其他旅行企业实施的旅行。

第4条(合同的构成)

① 旅行合同以旅行合同(粘贴)和旅行条款、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为合同内容。
② 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应包括各旅行日期的旅行地和旅游内容、交通工具、购物次数、住宿场所、饮食等旅行实施日程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旅行者注意事项。

第5条(特约)

旅行社和旅行社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约。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向旅行者说明与标准条款不同。

第6条(交付合同及条款等)。

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合同时,应将合同书、旅行条款、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各一份交付给旅行者。

第7条(合同及条款等视为交付)。

在下列情况下,旅行社视为向旅行者交付了旅行合同和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

1. 旅行社同意通过网络等电子信息网提供的旅行合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的内容并申请签订旅行合同时,旅行社利用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通知旅行者同意意向时。
2.旅行社利用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行合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内容,发送旅行者同意并申请签订旅行合同的书面材料,旅行社利用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通知旅行者同意意向时。

第八条(旅行社的责任)

①旅行社从旅行出发到到达时,旅行社本人或其雇员、当地旅行社或其雇员等(以下简称"使用者")就第2条第1款规定的旅行社任务,故意或过失对旅行社造成损失时,将承担责任。
② 旅行社应赔偿因飞机、火车、船舶等交通机关的连发或交通堵塞等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旅行社证明没有故意或过失时,并非如此。
③ 旅行社不证明自己或其使用者未注意旅行者行李领取、交货、保管等,应赔偿旅行者行李灭失、损坏或误点造成的损失。

第9条(未满足最低活动人员时解除合同)

①旅行社因未满足最低活动人员而解除旅行合同时,当天旅行时应在旅行出发24小时前通知游客,两天以上时应在旅行出发48小时前通知游客。
②旅行社因未达标而未在前款期限内通知并解除合同时,除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外,还应向旅行者赔偿相当于100%的定金。

第10条(拒绝签订合同)

旅行社在旅行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与旅行者签订合同。
1. 给其他旅行者添麻烦或认为影响旅行顺利实施时
2.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认定旅行困难时
3.合同中明示的最大活动人员超过时

第11条(旅行费用)

① 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但是,希望旅行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1. 飞机、船舶、铁路等利用运输机关的运费(普通运费标准)
2. 机场、车站、码头和酒店之间等送英巴士费用
3.住宿费及伙食费
4.导游经费
5.旅行中需要的各种税金
6. 国内外机场、港口税
7. 旅游振兴开发基金
8.日程表内景区门票
9. 其他个别合同的费用
② 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旅行社支付定金(旅行费用中10%以下的金额),定金视为旅行费用或损失赔偿额的全部或部分。
③旅行者应在旅行出发前一天将第1款旅行费用中除去定金的余额支付给旅行社。
4、旅行者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通过信用卡、转账或无折存款等方式支付第1款的旅行费用。
※ 希望旅行费用中包含旅行者保险费时,旅行社应向旅行者说明保险公司名称、补偿内容等。



第12条(旅行条件的变更条件及费用等的结算)



①以上第1条至第11条的旅行条件仅限于下列1的情况可以变更。
1. 为保护旅行者的安全,根据旅行者的要求或当地情况,双方协商不得已时
2.因自然灾害、战乱、政府的命令、运输、住宿机构等的罢工、停业等原因无法达到旅行目的的情况
②因第1款的旅行条件变更导致第11条第1款的旅行费用出现增减时,旅行出发前变更部分在旅行出发前结算,旅行中变更部分在旅行结束后的10日内分别结算(退款)。
③ 不依照第1款的规定,旅行条件变更或因第13条或第14条的规定解除、解除合同而发生损害赔偿额时,旅行出发前发生的部分在旅行出发前,旅行中发生的部分在旅行结束后的10天内分别进行结算(退款)。
4) 旅游者出发后因自身原因未能得到住宿、饮食、旅游等旅游费用中包含的服务时,不得向旅行社申请退还相应费用。 但是,旅行中途结束时,按照第14条进行处理。

第13条(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

① 出发前解除合同
②旅行社或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第1款的损害赔偿额,解除该旅行合同。
旅行社可以解除的情况
甲. 第12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的情况
二、旅行者认为给其他旅行者添麻烦或者对旅行的顺利实施有明显影响时
丙.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况
丁. 旅游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支付旅游费用时 2. 旅游者可以解除时
甲. 第12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的情况
二、旅行者三寸亲属死亡的情况
丙.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况
丁.配偶或直系亲属因身体异常住院3天以上,旅行出发前难以出院时,其配偶或监护人1人
二.因旅行社的归责事由无法按照合同中记载的旅行日程进行旅行时

第14条(旅行出发后解除合同)

①旅行社或旅行者在旅行出发后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解除该合同。 但是,必须赔偿对方因此蒙受的损失。
② 根据第一项规定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回家时需要的事项,作为所需费用,不依据旅行社的归责事由由游客承担。

第15条(旅行的开始和结束)

旅行的开始从出发时间开始,旅行日程结束,到达最终目的地的同时结束。 但是,变更合同及日程时除外。

第16条(说明义务)

旅行社应说明本合同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及其变更事项,以便旅行者能够理解。

第17条(投保等)

旅行社在旅行方面对旅行者造成损失时,应加入向旅行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或抵扣或存入营业保证金。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① 关于本合同中未明示的事项或本合同的解释发生争执时,由旅行社和旅行社协商决定,但未达成协议时,遵循相关法令及一般惯例。
② 作为前往特殊地区的旅行,如有正当理由,可与本标准条款内容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