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해외여행 보험약관



第1条(目的)

该条款旨在规定{韩信旅行}(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旅行者签订的国外旅行合同的详细履行及遵守事项。

第2条(本公司与旅行者义务)

我公司为给旅行者提供安全、满意的旅行服务,在旅行介绍、介绍、运输、住宿等旅行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要忠实履行所承担的任务。
2. 为了安全愉快的旅行,旅行者要积极协助旅行者之间的和谐与维护旅游业者的旅行秩序。

第三条(用语的定义)

旅行的种类及定义、海外旅行手续代理业的定义如下。
1. 企划旅行:本公司事先制定旅行目的地及旅游日程,向旅行者提供的运输及食宿服务内容(以下简称"旅行服务"),制定旅行费用,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募旅行者实施的旅行。
2. 希望旅行:根据旅行者(个人或团体)希望的旅行条件,我公司制定运输、食宿、旅游等有关旅行的整体计划后实施的旅行。
3.海外旅行手续代理(以下简称手续代理合同):本公司约定从旅行者处收取规定的手续代理费,并根据旅行者的以上情况代理下列业务(以下简称手续代理业务)。
1)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及取得各种证明书的手续
2) 填写出入境手续文件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4条(合同的构成)

1.旅行合同以旅行合同(附加)和旅行条款、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为合同内容。
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应包括各旅行日期的旅行地和旅游内容、交通工具、购物次数、住宿场所、饮食等旅行实施日程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旅行者注意事项。

第5条(合同的成立)

旅行者以口头、电话、书信等形式向我公司申请出国旅行,我公司按规定程序确认申请后,旅行者按照第11条第3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将旅行费用中另行通知的金额支付给我公司,视为旅行合同成立。

第6条(特约)

本公司与旅行者可在不违反有关法规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约。 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向旅行者说明与标准条款不同。

第7条(交付合同及条款等)。

我公司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合同时,应将合同书、旅行条款、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各一份交付给旅行者。

第8条(合同及条款等视为交付)。

本公司与旅行者如属下列情况,视为已交付旅行合同和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
1. 同意旅行者通过网络等电子信息网提供的旅行合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的内容,并申请签订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利用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通知旅行者同意意向时。
2. 对于本公司利用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行合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的内容,发送旅行者同意并申请签订旅行合同的书面材料,本公司利用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通知旅行者同意意向时。

第9条(未满足最低活动人员时解除合同)

① 本公司因旅行参加者人数不足而解除旅行合同时,应在旅行开始前7天通知旅行者。
② 本公司因旅游参与者人数不足而未在前款期限内通知并解除合同时,除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外,还应赔偿下列各目1的金额。
甲.旅行开始前1天通知:商品价格的30%
二.旅行当日通知时:商品价格的50%

第10条(拒绝签订合同)

本公司对旅行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由时,可以拒绝与旅行者签订合同。
1. 给其他旅行者添麻烦或认为影响旅行顺利实施时
2.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认定旅行困难时
3. 超过明示的最大活动人员时
4.日程表上未达到最低活动人员时

第11条(旅行费用)

① 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但是,以下1~9号是旅行者本人在旅行地直接支付的金额或本公司为方便旅行者而受托代为支付。
1. 飞机、船舶、铁路等利用运输机关的运费(普通运费标准)
2. 机场、车站、码头和酒店之间等送英巴士费用
3.住宿费及伙食费
4.导游经费
5.旅行中需要的各种税金
6. 国内外机场、港口税
7. 旅游振兴开发基金
8.日程表内景区门票
9. 其他个别合同的费用
10. 旅游中介手续费
② 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不包括下列各项。 但是,希望旅行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1.旅行中个人性质的费用(通讯费、关税、一切小贴士、洗衣费、个人追加的方式)饮料)
2.旅行中因旅行者或个人疾病、伤害及其他原因,需根据医生的诊断支付的一切费用
3. 超出规格或规定的费用(1人1室使用附加费用、超过规格的行李运输费等)。
4.旅行日程表中没有具体明示的费用
5.旅行手续费用(护照印花带、签证费等)
③ 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本公司支付定金(旅行费用中另行通知作为定金的金额),定金视为旅行费用或损失赔偿额的全部或部分。
4、旅行者应在旅行出发前7天向本公司支付第1款旅行费用中除去定金的余款。
※ 旅游者应按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第1款的旅游费用(支路账户、无折存款等。
6、希望旅行费用中包含旅行者保险费时,本公司应向旅行者说明保险公司名称、补偿内容等。

第12条(旅行费用的变更)

① 实施国外旅行时,需要支付给使用运输、住宿机构的费用比签订合同时增减5%以上或适用于旅行费用的外汇汇率比签订合同时增减2%以上时,本公司或旅行者可在其增减的金额范围内向对方申请旅游费用的增减。
② 我方依照第1款的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应在旅行开始前15天通知旅行者。

第13条(旅行条件的变更条件及费用等的结算)

①以上第1条至第12条的旅行条件仅限于下列1的情况可以变更。
1. 为保护旅行者的安全,根据旅行者的要求或当地情况,双方协商不得已时
2.因自然灾害、战乱、政府的命令、运输、住宿机构等的罢工、停业等原因无法达到旅行目的的情况
②因第1款的旅行条件变更及第12条的旅行费用变更,第11条第1款的旅行费用产生增减时,旅行出发前变更部分要在旅行出发前结算,旅行中变更部分要在旅行结束后的10天内分别结算(退款)。
③ 不依照第1款的规定,旅行条件变更或因第15条或第16条的规定解除、解除合同而发生损害赔偿额时,旅行出发前发生部分在旅行出发前、旅行中发生部分在旅行结束后的10日内分别结算(退款)。
④ 旅游者出发后因自身原因未能得到住宿、饮食、旅游等旅游费用中包含的服务时,不得向本公司申请退还相应费用。 但是,旅行中途结束时,按照第14条进行处理。

第14条(损害赔偿)

① 本公司因当地旅游业者等的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应向旅行者赔偿损失。
②因我方的归责事由未能取得旅行者出国旅行所需的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或各种证明书等,导致旅行者旅行日程出现差池时,我公司应向旅行者赔偿从旅行者处代办手续所收取的全部金额及其金额的100%相当金额。
③ 本公司应赔偿因飞机、火车、船舶等交通机关的连发或交通堵塞等造成的旅行者损失。 但是, 证明本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时, 并非如此。
● 如果本公司没有证明自己或其使用者对旅行者行李的领取、交货、保管等给予注意,则无法免除因旅行者行李灭失、损坏或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15条(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

① 本公司或旅行者可以解除旅行出差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损失额将根据"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进行赔偿。
1.旅行者要求解除旅行合同时(旅行者要求取消时)
- 旅游开始前20天(20)通知时:商品价格的10%赔偿
- 旅游开始前10天(19~10)通报时:赔偿商品价格的15%
- 旅游开始前8天(9~8)通报时:赔偿商品价格的20%
- 旅游开始前1天(7~1)通知:赔偿商品价格的30%
- 旅行当日通报时:赔偿商品价格的50%

2. 因本公司归责事由通知取消时
- 旅游开始前20天(20)通知时:商品价格的10%赔偿
- 旅游开始前10天(19~10)通报时:赔偿商品价格的15%
- 旅游开始前8天(9~8)通报时:赔偿商品价格的20%
- 旅游开始前1天(7~1)通知:赔偿商品价格的30%
- 旅行当日通报时:赔偿商品价格的50%
但是,如果最低活动人员不满足,不可避免地不能实施企划旅行,则根据第9条(最低活动人员未满足时解除合同)的条款,由本公司赔偿旅行者。

②本公司或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第1款的损害赔偿额,解除该旅行合同。
1. 本公司可以解除时
甲. 有第13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时
乙. 认为给其他旅行者带来麻烦或者对旅行的顺利实施有明显影响时
丙.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况
丁. 旅游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旅游费用时

2. 游客可以解除的情况
甲. 有第13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时
二、旅行者三寸以内亲属死亡时(但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 可以确认亲属的文件(户口复印件等)
2) 诊断书或尸体检查书(死亡诊断书)
3) 其他必要的资料
丙.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行时(但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 诊断书
2) 其他必要的资料
丁.配偶或直系亲属因身体异常住院3天以上,在旅行前难以出院时
(其配偶或监护人1人,但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 可以确认亲属的文件(户口复印件等)
2) 诊断书
3) 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因我公司的归责事由,无法按照合同或旅行日程表(旅行说明书)中记载的旅行日程进行旅行时
六、因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旅游费用增加而认定难以继续旅游时

第16条(旅行出发后解除合同)

①本公司或旅行者在旅行出发后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解除该旅行合同。 但是,要赔偿对方因此蒙受的损失。
② 依照第1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协助旅行者回国时需要的事项,作为所需费用,不属于我公司归责事由的由旅行者承担。

第17条(我公司的责任)

从旅行出发到到达时,本公司本人或其雇员、当地旅游业者或其雇员等(以下简称"使用者")就第2条第1款规定的本公司任务,对旅行者造成故意或过失损害时,将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责任

① 为了旅行的顺利进行,旅行者有责任参加本公司主办的事前旅行说明会,确认第11条第1款的各项内容。
② 为了旅行的顺利进行,旅行者要诚实地协助导游的业务执行。
③ 对于旅行者故意或过失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旅行者承担赔偿及补偿的责任。
4、旅行者的贵重物品及随身物品,应在旅行者自身的责任下各自保管。
旅行途中旅行者的贵重物品及随身物品被盗时,旅行者或保险受益人知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将该事实告知相关保险公司,并在短时间内提交以下文件。
1. 被盗确认书
2. 经过书
3. 其他必要的文件
◇旅行者在签订旅行合同前未告知的身体障碍或疾病等发生的问题由旅行者负责。 但是,旅行途中发生身体障碍或疾病时,旅行者或保险受益人应立即将事实告知相关保险公司,并立即提交以下文件。
1. 事故证明书
2.诊断书
3. 原委
4. 发票
5. 其他必要的文件
※ 前往航空前委托相关工程的行李由旅行者负责确认。 运送至国际航班的行李发生损伤时,旅行者应在发现该损伤后立即或最晚收到行李之日起7日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延迟时应在收到行李之日起21日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第19条(旅行的开始和结束)

旅行的开始是办理登机手续(如果是船舶的话是登机手续)的时间,旅行的结束是旅行者离开入境处保税区的时间。 但是,从合同内容来看,如果有国内移动,就以最初出发地使用的运输手段的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为准。

第20条(说明义务)

我公司应说明合同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及其变更事项,以便旅行者能够理解。

第21条(投保等)

关于该旅行,我方对旅行者造成损害时,应加入保险或抵扣,或存入营业保证金,以向旅行者支付保险金。

第22条(其他事项)

① 关于本合同中未明示的事项或本合同的解释发生争执时,由本公司或旅行者协商决定,但未达成协议时,遵循相关法令及一般惯例。
② 作为前往特殊地区的旅行,如有正当理由,可与我方的旅行条款内容不同。
③ 本条款以企划旅行商品为准适用。 机票、酒店、入场券、交通券等企划旅行以外的商品以个别条款(原供应处的规定)为准。
附则
1.(修订日)本条款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