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标准条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批准案2014、12、19、修订)
经营国外旅游业的旅游业者(以下简称甲)和想要出国旅游的旅游者(以下简称乙)就出国旅游签订如下合同。
第1条(目的)
该条款旨在规定"{韩信旅行}"和旅行者签订的国外旅行合同的详细履行及遵守事项。
第2条(旅行社和旅行者义务)
①旅行社为了向旅行者提供安全、满意的旅行服务,在旅行介绍及介绍、运输、住宿等旅行计划的制定及实行过程中,要忠实履行所承担的任务。
②旅行者为了安全愉快的旅行,要积极协助旅行者之间的和谐及旅行社维持旅行秩序。
第三条(用语的定义)
旅行的种类及定义、海外旅行手续代理业的定义如下。
1. 企划旅行:旅行社提前制定旅行目的地及旅游日程,向旅行者提供的运输及食宿服务内容(以下简称"旅行服务"),制定旅行费用,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募旅行者实施的旅行。
2. 希望旅行:根据旅行者(个人或团体)希望的旅行条件,旅行社制定运输、食宿、旅游等旅游整体计划后实施的旅行。
3.海外旅行手续代理(以下简称"手续代理合同"):旅行社约定从旅行者处收取规定的手续代理费,并根据旅行者的委托代理下列业务(以下简称"手续代理业务")。
1) 签证、再入境许可及取得各种证明书的手续
2) 填写出入境手续文件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4条(合同的构成)
①旅行合同以旅行合同(粘贴)和旅行条款、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为合同内容。
②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应包括各旅行日期的旅行地和旅游内容、交通工具、购物次数、住宿场所、饮食等旅行实施日程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旅行者注意事项。
第5条(特约)
旅行社和旅行社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约。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必须向旅行者说明与标准条款不同。
第6条(提供安全信息及交付合同等)
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合同时,应提供旅行条款和外交部海外安全旅行网站(www.0404.go.kr)上登载的旅行地安全信息,签订旅行合同时,应将合同和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各一份交给旅行者。
第7条(合同及条款等视为交付)。
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交付旅行合同和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
1. 旅行社同意通过网络等电子信息网提供的旅行合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的内容并申请签订旅行合同时,旅行社利用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通知旅行者同意意向时。
2.旅行社利用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行合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内容,发送旅行者同意并申请签订旅行合同的书面材料,旅行社利用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通知旅行者同意意向时。
第八条(旅行社的责任)
旅行社从旅行出发到到达时,旅行社本人或其雇员、当地旅行社或其雇员等(以下简称"使用者")就第2条第1款规定的旅行社任务,故意或过失对旅行社造成损失时,将承担责任。
第9条(未满足最低活动人员时解除合同)
①旅行社因最低活动人员不满足而解除旅行合同时,应在旅行出发前7天通知旅行者。 ②旅行社因旅游参加者人数不足而未在前款期限内通知并解除合同时,除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外,还应赔偿下列各目1的金额。
甲.旅行出发1日前通知时:旅行费用的30%
二.旅行出发当日通知时:旅行费用的50%
第10条(拒绝签订合同)
旅行社在旅行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与旅行者签订合同。
1. 给其他旅行者添麻烦或认为影响旅行顺利实施时
2.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认定旅行困难时
3.合同中明示的最大活动人员超过时
第11条(旅行费用)
① 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但是,希望旅行遵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1. 飞机、船舶、铁路等利用运输机关的运费(普通运费标准)
2. 机场、车站、码头和酒店之间等送英巴士费用
3.住宿费及伙食费
4.导游经费
5.旅行中需要的各种税金
6. 国内外机场·港口税
7. 旅游振兴开发基金
8.日程表内景区门票
9. 其他个别合同的费用
② 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旅行社支付定金(旅行费用中的10%以下金额),定金视为旅行费用或损失赔偿额的全部或部分。 ③ 旅游者应在旅行出发前7天向旅行社支付第1款旅行费用中除去定金的余款。 4、旅行者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通过信用卡、转账或无折存款等方式支付第1款的旅行费用。 ※ 希望旅行费用中包含旅行者保险费时,旅行社应向旅行者说明保险公司名称、补偿内容等。
第12条(旅行费用的变更)
① 实施国外旅行时,需要支付给使用运输、住宿机构的费用比签订合同时增减5%以上或适用于旅行费用的外汇汇率比签订合同时增减2%以上时,旅行社或游客可在其增减的金额范围内向对方申请旅行费用的增减。 ②旅行社依照第1款的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应在旅行出发日15日前通知旅行者。
第13条(旅行条件的变更条件及费用等的结算)
①以上第1条至第12条的旅行条件仅限于下列1的情况可以变更。
1. 为保护旅行者的安全,根据旅行者的要求或当地情况,双方协商不得已时
2.因自然灾害、战乱、政府的命令、运输、住宿机构等的罢工、停业等原因无法达到旅行目的的情况
②因第1款的旅行条件变更及第12条的旅行费用变更导致第11条第1款的旅行费用出现增减时,旅行出发前变更部分在旅行出发前结算,旅行中变更部分在旅行结束后的10日内分别结算(退款)。 ③ 不依照第1款的规定,旅行条件变更或因第14条或第15条的规定解除、解除合同而发生损害赔偿额时,旅行出发前发生的部分在旅行出发前结算,旅行中发生的部分在旅行结束后的10日内分别结算(退款)。 4·旅行者出发后因自身原因未能得到住宿、饮食、旅游等旅行费用中包含的服务时,不能向旅行社申请相应的退税。 但是,旅行中途结束时,按照第16条进行处理。
第14条(损害赔偿)
①旅行社因当地旅行社等故意或过失给游客造成损失时,旅行社应向游客赔偿损失。 ②因旅行社的归责事由未能取得旅行者出国旅行所需的签证、再入境许可或各种证明书等,导致旅行者旅行日程出现差池时,旅行社应向旅行者赔偿从旅行者处代为办理手续所收取的全部金额及其金额的100%相当金额。 ③ 旅行社应赔偿因飞机、火车、船舶等交通机关的连发或交通堵塞等而遭受的损失。 但是,旅行社证明没有故意或过失时,并非如此。 4) 旅行社不证明自己或其使用者未注意旅行者的行李领取、交货、保管等,则无法免除因旅行者行李灭失、损坏或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15条(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
① 旅行社或旅行者可以解除旅行出发的旅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损失额将根据"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进行赔偿。 ②旅行社或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第1款的损害赔偿额,解除该旅行合同。 旅行社可以解除的情况
甲. 第13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的情况
二、旅行者认为给其他旅行者添麻烦或者对旅行的顺利实施有明显影响时
丙.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况
丁. 旅游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旅游费用时
2. 游客可以解除的情况
甲. 有第13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时
二、旅行者三寸以内亲属死亡的情况
丙.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而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况
丁.配偶或直系亲属因身体异常住院3天以上,在旅行前难以出院时,其配偶或监护人1人
二.因旅行社的归责事由,无法按照合同或旅行日程表(旅行说明书)中记载的旅行日程进行旅行时
六、因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旅游费用增加而认定难以继续旅游时
第16条(旅行出发后解除合同)
①旅行社或旅行者在旅行出发后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解除该旅行合同。 但是,必须赔偿对方因此蒙受的损失。 ② 依照第1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协助游客回国时需要的事项,作为所需费用,不依据旅行社的归责事由由游客承担。